close

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6 6 29 日特推會通過

 

一、依據

1.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

2.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二、目的

阿里山國民中小學為處理特殊需求學生申訴案件時,能依申訴制度公開、  公正、公平地處理各項申訴案,以維護特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伸張友善校園人權教育之理念,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三、組織

1.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2.校長為當然委員,由校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心理或其他學者專家擔任。

3.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

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4.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5. 特教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由校長或委員互選

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6.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執行祕書一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有關的行政事務。

7.特教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委員於任

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

,並依規定補聘之。

8.導師、任課老師、輔導老師、家長或佐證人員,得視狀況列席會議。

四、學生申訴要件

1.特殊教育學校在學學生。

2.學生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一),得為學生的代

理人提起申訴。

3.特教學生申評會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並指派非關係

人之專人協助申訴人於申訴各程序及過程所需之相關支持服務。

五、學生申訴程序與注意事項

()學生申訴程序  

1.具本要點第四條要件者,應向特教學生申評會執行秘書(學輔主任)提出申訴書(申訴書如附件二)

2.申訴人收到特教學生申評會的評議決定書後,如對評議決定書有疑議時,

得於收到評議決定書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各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以受理一次為限。

2.申訴人於特教學生申評會尚未做成評議決定書前,可撤回申訴。申訴一經

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3.特教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

習權益受損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期的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六、特教學生申評會的原則、進行、執行

()原則

1.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召開申評會。

2.特教學生申評會對申訴人的申訴案件以及會議的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3.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惟議決時應離

席。

4.特教學生申評會的委員若為申訴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5.特教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

議決書作成前,向特教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6.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

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7.特教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特教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8.特教學生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特教學生申評會

     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9.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做成

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10.特教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特

      教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

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11.特教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

      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

      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進行

1.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2.評議決定書的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3.經決議的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書如附件四),應由特教學生申評會主席

的簽署,呈請校長核定後生效。

4.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

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執行

評議決定書經陳校長核定並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七、特教學生申訴服務處置流程圖如附件三。

八、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服務委任書

 

 
 

申請

申復

 

 

茲委任受任人           為學生申訴事件之        代理人,委任人有為一切申請/申復行為之權,並有(但無)撤回申訴之特別權限。爰依規定提出本委任書。

此致

      嘉義縣立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委任人:

    身份證字號:

受任人:

   身份證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嘉義縣立阿里山國民中小學 學生申訴書 密件

申訴人:□本人        □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學生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班級資料

年    班

學號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段巷    弄    號    樓

 

申訴人資料

申訴人資料同上

 

姓名

 

性別

男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服務/

就學單位

 

職稱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段巷    弄    號    樓

 

申訴人於     年    月    日 收受或知悉                                            

該書面之內容為(請附上佐證資料):

 

 

申訴主文

(申訴人的主要訴求)

 

 

申訴事實的說明

 

 

 

 

相關證據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學生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2.申訴之聲明務請簡明扼要,並依序填載本申訴表格項目,俾以提供相關資料對案件進行瞭解。

3.申訴內容如有不實偽造或誣陷以致損害他人公、私法上權利時,當事人須自負法律責任。

4.申訴文件請當面交給申評會或以雙掛號信件寄至申評會。

5.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續下頁)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由接獲申請單位自填------------------------

收件單位

單位名稱

 

收件人員

 

職稱

 

聯絡電話

 

接獲申訴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以上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請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收件人員注意事項

1.接獲申訴書時,應依據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處理,

2.本申訴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收件單位」應影印1 份予申訴人或代理人留存。

3.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

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附件三  嘉義縣立阿里山國民中小學 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

 

評定日期

       

   

 

申訴人

姓名

 

申訴人

身分證字號

 

學生姓名

 

學生

身分證字號

 

評議

決定

主文

 

 

 

評議

主文

事實

理由

 

 

 

 

評議會主席

簽章

 

 

 

 

如對本申訴決定有疑議,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後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教育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附件四  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服務處置流程圖

說明: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向學校提出申訴的流程

 

 

 

 

 

 

 

 

 

 

 

 

 

 

 

 

 

 

 

 

 

 

 

 

 

 

 

 

 

 

 

申 訴 人

(學生、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提出申訴書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1.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2.申評會評議是否受理申訴案,並作成評議決定書。

3.學校指派專人協助學生或家庭所需的相關輔具或支持服務。

4.學校執行評議決定書內容。

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20日內

30日內

 

學  校

 

1.申評會執行秘書受理申訴書(告知權益及資源)

2.行政協調。

  (申評會啟動、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等)

3.危機處理、媒體公關(單一發言窗口)、資源轉介。

4.校長在10日內適當處置申訴人提出之申評會委員迴避案。

同意評議

決定書內容

 

學校結案

(填列回報表和評議書

送中辦備查)

不同意評議

決定書內容

 

向教育主管機關

提出再申訴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89 11 28

第 1    為保障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權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特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係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經本部核准立案 (含原台灣省教育廳核准立案) 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進修學校、職業學校進修學校。

第 3    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第 4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第 5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 6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 7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四條規定補聘之。

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8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案書作成前,向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學生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第 9   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第 10   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係法向本部提出訴願。

第 11   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第 12   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第 13   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第 14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第 15   學校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學生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第 1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草案說明

發布日期民國 99 12 20

教育部為建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管道,於99年12月9日教育部第666次部務會報通過「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法案內涵,主要增加「各級主管機關應設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專責單位之規定、專責單位組成相關規定,及申訴案件準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事項」。

依據98年11月18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21條規定:「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明確劃分受理申訴之主體、事項、期限及受理單位等相關權責,並確保特殊教育學生教育之權利,爰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如附件),將不同申訴事項之申訴管道分為各級學校及主管機關,並規定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增聘特定身分成員;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另明定申訴案件受理單位得視申訴人或其家庭需求提供專人及相關支持服務,以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公平且完善之申訴管道及支持服務。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發布日期民國 99 12 20

修正名稱

說明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修正條文

說明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簡稱

本法)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之條次。

  •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

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主體、事項及期限。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明定向學校提起申訴之主體、事項及期限。

 

  •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

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以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符合公開、公平原則,且有踐行一定程序之需求,爰增訂本條,其內容如下:

  ()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並就其組成成員之身分予以規範。

  ()第二項明定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之比例及性別比例。

 

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明定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件,應由學校於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增聘特定身分之成員辦理。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提供之服務內容,並增訂得指派專人協助。

 

第七條  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特教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出席、職務解除及補聘、會議出席及決議、迴避事項、會議舉行之方式、評議之作成與保密、評議決定前之學生權益保障、評議決定書送達及評議決定後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準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申訴案件準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事項及條次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完成評議後,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各級學校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各級主管機關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特殊教育法第21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學們若有需求可多加利用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一起C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